*ST金化: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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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2 证券简称:*ST 金化 公告编号:临 2015-03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 4 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

(冀证监发[2014]20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015

年 6 月 25 日,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

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赫孟合先生、郑温雅女士、杨印朝先生回避

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

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时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前述豁免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

回避表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承诺内容

2012 年 11 月,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在公司

收购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持有的河北金牛旭

阳化工有限公司 50%股权时,作出关于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2014 年 4

月 18 日,冀中集团根据《监管指引 4 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情况的通知》(冀证监发[2014]20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冀中集团对承

诺内容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如下:

1

(一) 冀中集团将金牛化工作为集团旗下(含冀中能源)化工业务的唯一

整合平台;

(二) 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

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三) 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旗下控制的其他化工类资产(含股

权),包括冀中能源集团惠宁化工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金牛钾碱分公司、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

司以作价转让、持续经营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

解决,使金牛化工逐步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类上市公司。

二、 承诺履行情况及豁免的原因和影响

截至目前,冀中集团控制的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一期年产 10 万吨,二期

年产 20 万吨)甲醇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其控制的其他化工类资产(含股权)

亦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前述资产目前尚未注入公司。

为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将所拥有的 PVC 业务相关资

产和负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具体范围以大正海地人评报字

(2015)第 206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臵出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为准)(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出售给冀中能源,冀中能源以现金形

式进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战略投资

规划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甲醇的制造与生

产,公司同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多元化经营等工作;公司不再为冀中集团、冀

中能源旗下化工业务的唯一平台。所以继续要求注入上述冀中集团、冀中能源下

属其他化工资产不再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定位的需要。

据此,根据《监管指引 4 号》的要求,经综合考虑上述承诺情况以及公司经

营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并对该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后,公司认

为,继续履行原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拟同意豁免原承诺中除

“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

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之外承诺的履行。

三、 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2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

业务变更为甲醇的制造与生产,公司同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多元化经营等工作;

公司不再为冀中集团、冀中能源旗下化工业务的唯一平台。所以继续要求注入上

述冀中集团、冀中能源下属其他化工资产不再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定位

的需要,将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豁免冀中集团原承诺中除

“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

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之外承诺的履行。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审议《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赫孟合先生、郑温雅女士、

杨印朝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豁免冀中集团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

指引 4 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豁免冀中集团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豁免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豁免承诺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 4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

承诺的议案》,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审议《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赫孟合先生、郑温雅女士、

3

杨印朝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豁免冀中集团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本次部分豁免冀中集团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该豁免承诺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前述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备查文件

(一) 河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 河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 河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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