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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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西通

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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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当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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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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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前款会议所必需的费用限于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费用,获取股东名

册及进行股东登记的费用,会议召开的场地、必要设备使用费及工作人员劳务

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费用,其他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常规支出的必要费用。

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超出上述必要支出的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对于股东大会提案,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以下

原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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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召集

人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的,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作出决议,并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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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五十条规

定的方式和程序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

进行会议预登记。会议预登记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会议预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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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持有下列文

件在会议秘书处登记: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二)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及其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委托人可提供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三)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

(四)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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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不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前完成会议登记并入场;中

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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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提出的与议案相关联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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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会议举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扰乱会场秩序者退

场;对不服从退场命令者,会议主持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四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事先登记并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

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大会主持人批准

者,可发言。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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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当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

制,并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见附件一)规定进

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股东出具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仅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股东不

得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不同的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三)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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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按《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见附件二)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议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3%以上的

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每

增加 3%(须连续持股一百八十日以上)可以增加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董事会认为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并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的,可以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应当书面向提名人告知理由并送达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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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合法有效表决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

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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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

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八条 除非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超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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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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