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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华润万
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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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15年6月6日公告的《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6月10日公告
的《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
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
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在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5年6月26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在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光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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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2,762,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3%。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50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21,261,26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2%。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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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
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②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③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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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⑤ 发行数量;
⑥ 锁定期安排;
⑦ 上市地点;
⑧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⑨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⑩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管理规则>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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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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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微
执业律师: 陈贵阳
执业律师: 赵坤
20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