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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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462 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龙盛”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野、傅肖宁律师参加浙江龙盛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4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
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法律意见书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下午公司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2 人,代表股份 1,025,690,666 股,占浙江龙盛股本
总额的 31.52%。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4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23,197,060 股,占浙江龙盛股份总额的 31.45%。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18 人,代表股份 2,493,606 股,占浙江龙盛股
份总额的 0.07%。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24,752,006 99.90 937,660 0.09 1,000 0.01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24,796,006 99.91 893,660 0.08 1,000 0.01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