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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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5)非字第 49 号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上 海 市 广 庭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长寿路 28 弄 30 号 518 室 邮编:200060

电话:52520466 传真:62995099 电子邮件:gtls@citiz.net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沪广律(2015)非字第 49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1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

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下午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二楼光大 7 号厅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

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

股份 607,293,5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5159%。

在本次股东大会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890,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36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

案》;

4.1、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2、关于 201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 2015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6.1、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

6.2、关于向华谊集团及华谊财务公司申请融资额度;

7、审议《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4

年度报酬的议案》;

3

9、审议《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4 年度报酬的议案》;

10、审议《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第六项第 2 件议案、第七项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

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

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

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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