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26 14: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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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阳晨 B 股”)的委托,担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

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5 年 6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上证公函

[2015]0568 号《关于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以下简称“《审核意见

函》”)。本所现就该《审核意见函》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交易预

案》”)提出的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对《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

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2:本次合并将向阳晨 B 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

金选择权,并由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三方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请补充说

明现金选择权实施后,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 B 股的合规性。请财务

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 4 条第 1 款的规

定,“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定居在国外的中

国公民;(四)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根据《交易预案》、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

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以及市场上有关 A 股、B 股证券账

户转换业务的操作惯例等,作为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向阳晨 B 股

除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

选择权之目的,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临时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以下简称“临时 B 股账户”),仅用

于临时存放自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至换股实施日期间因阳晨 B 股相应股东行使现

金选择权而受让的阳晨 B 股的 B 股股票。在实施换股时,该部分 B 股股票将按

换股比例转换为城投控股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并登记至上海城投及/

或其指定第三方的 A 股股票账户。该临时 B 股账户不用于二级市场交易,在本

次合并完成后,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注销该临时 B 股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后,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本次合并开设临

时 B 股账户并暂时及阶段性持有 B 股股票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2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 司换

股吸 收合并上 海 阳晨投 资股份有 限公 司及 分立上市暨关联 交易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之签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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