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关于诉讼事项裁定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24 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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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5-067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 683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

初字第 4193 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 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

导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公

司及公司 3 名员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932,413,150 元、赔偿原

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 186,000 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54。因公司与苏州美

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

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于 2015 年 5 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变更诉讼为:判令确认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人民币

186,000 元。公司已经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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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

第 6833 号)。原告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请求撤回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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