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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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朱秀祥、李铁铮出席公
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
律见证。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均予以核查
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
已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议时间定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13:30,地点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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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斜土路 791 号 C 幢 5 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人授权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共 6 人,代表股份 57,184,7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513%。其中 A 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2,184,743 股;B 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000 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该等列席人员具备参
加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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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坏帐损失核销的议案》;
7.审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追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增补何贵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的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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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现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金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坏帐损失核销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追加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增补何贵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计 6 人,
代表 57,184,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51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 本 所 律 师查 验 , 本次 现 场 出席 会 议 的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57,184,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513%,本次股东会议
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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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坏帐损失核销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追加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何贵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提出和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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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合法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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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迳办 人 李 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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