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Dewei Law Office
中国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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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惠承贵公司委托,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指派管晋宏、徐德峰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大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
存在的事实,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贵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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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 根据 2015 年 4 月 8 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原重工”
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召开时间等事项另行通知。
1.1.2 2015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
1.1.3 2015 年 5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决
定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1.1.4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1.2.1 太原重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2.2 太原重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
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王创民先生主持。
1.2.3 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
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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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1.2.4 经核查,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召开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
2015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893,795,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7%。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止 2015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7 名,代表股份 352,85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 69 名,代表股份
33,080,5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
2.4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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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七项:
(1) 201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 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7)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2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
过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
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的七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其中第五项议案表
决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效表决并通过。
3.4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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