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19 1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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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5—054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 9 时 30 分在上

海市吴淞路 130 号(城投控股大厦)16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

知和会议资料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了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参会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

事 7 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李建勇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

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条件,经对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重大

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

燕回避表决,其他董事进行了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本次交易方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

(一)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本次合并”(定义详见下述)及“本次分

立”(定义详见下述)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合并方案概述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向上海

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 B 股”或“公司”)全体股东

发行 A 股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合并”)。

作为本次合并的存续方,城投控股安排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

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承继及承接公司的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作为合并对价

发行的 A 股股份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公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本次分立方案概述

紧接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城投控股将下属全资子公司环境

集团(包括因本次合并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的原阳晨 B 股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以存续分立

的方式实施分立(以下简称“本次分立”)。

3

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城投控股继续运营房地产资产和业

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环境集团

的全部股权由城投控股届时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环境”),并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上

市。

本次合并和本次分立(以下分别或合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

易”,具体根据上下文含义而定)系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

割及分步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具体方案

1、本次合并

(1) 本次合并的主体

本次合并的合并方为城投控股,被合并方为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本次合并的方式

城投控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司,即城投控股向公司全体

股东发行A股股票,并以此为对价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公司。

公司届时的全体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国有法人股和境内上市外

4

资股)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城投控股的A股股票。

本次合并中,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安排环境集团承继及承

接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公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合并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换股对象

本次合并的换股对象为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本次合

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下同)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公司下列股东:(a)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

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东;及(b)向公司目标股东实

际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取得公司股份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

本次合并中,城投控股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的首

5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

交易均价为7.16元/股。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

模以及可比公司股价等因素,经公平协商,最终确定城投控股的

换股价格为15.50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城投

控股2014年度现金红利)。

公司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即2015年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1.160

美元/股。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以及可比公

司股价等因素,经公平协商,最终确定公司换股价格为2.522美

元/股;按照公司停牌前一交易日,即2014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1461折合为人民币15.50

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阳晨B股2014年度现金

红利)。

根据上述换股价格,公司与城投控股的换股比例为1:1,即

每1股公司股票可以换得1股城投控股A股股票。计算公式为:换

股比例=公司的换股价格/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或公司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6

本次合并的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包括公司和

城投控股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公司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向公司除上海

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

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三方担任现金选

择权提供方。

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

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160美元/股的基础上

溢价40.26%,即1.627美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

的阳晨B股2014年度现金红利,且根据阳晨B股停牌前一交易日,

即2014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6.1461折算为人民币10.00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同时,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

到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

权再向公司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7

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a)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

的公司股东;(b)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

利限制的公司股东;(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如公司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包括阳晨B股的2014年度

利润分配)。

公司目标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自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

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

金选择权实施日;(b)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

程序。

如果《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简称“《合并协议》)约定的

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

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择权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

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于换股实施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

8

使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因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取得的公司

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城投控股目标股东的第一次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城投控股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向城投控

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部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上海城投及

/或其指定第三方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第一次现金选择权

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城投控股目标股东,可以在第一次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城投控股股票在现金选择

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7.16元/股的基础上

溢价39.66%,即10.00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

城投控股2014年度现金红利)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

择权,同时,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

到相关第一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第一次现金选

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向城投控股或任何同意本次重组的城投控股

股东主张权利(包括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a)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

9

的城投控股股东;(b)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

除权利限制的城投控股股东;(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

选择权的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包括城投控股的2014年

度利润分配)。

城投控股目标股东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a)自城投控股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

作为有效登记在城投控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第

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日;(b)在第一

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如果《合并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

足或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

选择权股东不能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

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换股发行的数量

10

城投控股因本次合并将发行244,596,000股A股股票,全部

用于换股吸收合并公司。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或公

司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不包括公司和城投控

股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股份发行

于换股实施日,城投控股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按换股

比例将换股发行的A股股份登记在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

下。

本次合并中,换股股东通过换股持有的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

A股股票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由城投控股负责,按《合

并协议》、合并双方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合并的报告书

及本次合并的方案等文件执行,公司予以必要协助。

换股实施日由城投控股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11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于上交所上市流通,如

相关的适用法律要求相关股东持有的城投控股A股股票在一定期

限内限售,则相关股东应遵守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 零碎股处理方法

本次合并中,公司股东换股取得的城投控股A股股票应当为

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乘以换股比例后所得可获得城投控

股A股股票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

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

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权利受限的公司股份的处理

对于存在权利限制的公司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均应转换

成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A股股票,但原在公司股份上已存在的权

利限制状态将在换取的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股份上继续维持有

12

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公司,不另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本次合并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截至本次合并完成日的城投控股和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

由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存续方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本次合并的债权人保护

城投控股、公司将于本次交易方案分别获得各自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后,按照相关中国法律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

序,并将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债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 过渡期安排

13

在过渡期内,城投控股和公司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

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

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

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

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

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

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 资产交割

根据《合并协议》,自合并交割日(换股实施日或合并双方另

行约定的其它日期)起,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

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城投控股全资子公司环境集团承继和

承接,而不论该等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

务是否已实际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至环境集团名下。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 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城投控股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交割日

后,公司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城投控股全资子公司环境集团全部

14

接收,并予以妥善安排。公司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

义务将自交割日起由环境集团享有和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 违约责任

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如果该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合并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合并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构成其

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 本次合并的合并生效日和合并完成日

本次合并生效日为下述的所有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

(a)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公司及城投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

(b)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城投控股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即

本次交易须经出席城投控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及须分别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全体

非关联股东和B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c) 城投控股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城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城

15

投控股股份;

(d)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或任何其他对本次交易具有审批、审

核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

(e)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政府机

构的禁令或命令,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本次合并完成日为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就本次合并完成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及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

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本次分立

(1) 分立方案概述

紧接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城投控股将全资子公司环境集团

(包括因本次合并而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的原阳晨 B 股全部资

产、负债和业务等,下同)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

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城投控股继续运营房地产业务以及

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环境集团因其全

部股权由本次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城投控股另行确定并公

16

告,下同)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城投控股全体

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城投环境),并

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次分立根据业务板块对城投控股相关资产及业务进行划

分,其中,与环境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以下统称“分立资产”)

将整合至环境集团并予分立;与房地产业务、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的资产、业务及其余资产将留存于存续方城投控股。有关负债、

权益及人员随资产、业务确定相应归属。

由于分立资产的审计等工作仍在进行中,本次分立的资产、

负债及权益划分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城投控股将另行准备并择日

召开董事会审议前述待定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存续方及城投环境的股本设置

根据本次分立的安排,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城投控股将

因本次分立而减少股本/注册资本;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

环境集团因本次分立而变更为城投环境并申请其股份于上交所

上市交易。

本次分立完成后,城投控股的股本与城投环境的股本之和等

17

于本次分立前(本次合并完成后)城投控股的股本。

由于分立资产的审计、估值等仍在进行中,本次分立完成后

城投控股与城投环境各自的股本,城投控股将择日召开董事会审

议予以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城投控股目标股东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城投控股全体股东 (包括因本次合并而成为城

投控股A股股东的原阳晨B股股东,下同) 利益,在本次合并实施

后且本次分立实施前,由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现

金选择权提供方,向城投控股届时登记在册的除上海城投以外的

全体股东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价

格与第一次选择权价格一致,均为 10.00元/股。同时,行使第

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相关第二次现金

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

向城投控股或任何同意本次重组的城投控股股东主张权利。

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a)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

的城投控股股东;(b)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

除权利限制的城投控股股东;(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

18

选择权的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

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城投控股目标股东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a)自城投控股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

作为有效登记在城投控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日;(b) 在第二次现金

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如果本次交易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

或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致本次分立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

择权目标股东不能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

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员工安置

分立完成日(系指存续方及城投环境分别就本次分立完成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起,城投

控股本部全体在册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环境集团全体在册员

19

工将由城投环境自然承继和承接,环境集团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由城投环境自然延续。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

自分立完成日起,城投控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

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存续方和城投环境按分立方案承继

和承接。城投控股负责自分立完成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将分立

资产转移至城投环境名下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

登记、备案。

除在本次分立完成前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外,对

于其他债务或或有负债将根据分立方案确定承担主体;若分立方

案中未予明确,则分立完成后的存续方和城投环境应按照资产、

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相关债务承

担;若在合理时间内依然无法及时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分立完

成后的存续方和城投环境按照 50%:50%的原则平分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债权人保护

城投控股、环境集团将于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城投控股股东大

20

会决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程序,并将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债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过渡期安排

自本次分立基准日(本次合并完成日次日或另行确定的日期)

起至分立完成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由存续方承继的资产、

负债、权益、业务、人员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权益、人员仍

由存续方承继;由城投环境承继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

员在过渡期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权益、人员仍由城投环境承

继。过渡期损益,随相关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划分。对于无法

确认归属的城投控股其他资产、负债、权益、费用等,按照平分

原则处理。

在过渡期内,存续方和环境集团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

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

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

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

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

21

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

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分立上市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的安排,环境集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本次分

立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票于上交所上市流

通。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零碎股处理方法

城投控股的股东取得的城投环境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基于

本次分立取得的城投环境股票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

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股东实际取得股数

与城投环境的股份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

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股东实际取得的股份数与城投环

境的股份数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权利限制股份的处理

22

对于已经设定权利限制的城投控股股份,于本次分立上市完

成后,相关权利限制状态将在存续方和城投环境相应股份上继续

有效,但权利限制股份持有人与相关权利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 锁定期安排

本次分立完成后,城投环境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

该等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限售期限。城投环境届时控股股东

上海城投承诺如下:(a)自本次重组完成后城投环境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流通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城投环境股份,也不由城投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b)本次重组前就城投控股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同样适用于其持有的城投环境股份。

此外,上海城投就其持有的城投控股股份承诺如下:(a) 自

城投控股股票在上交所复牌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城投控股股份,也不由城投

控股回购该等股份;(b)本次重组前就城投控股股份锁定及转让

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继续有效。

23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配股

在境外居民能够认购A股股票之前,或境外居民持有的A股

股票完全出售之前,境外居民持有存续方和城投环境A股的交易

权利将受到限制,只能单向卖出,不能买入,且不能享有配售权,

持有的股权存在被逐步摊薄的风险。城投控股(存续方)和城投

环境将慎重面对部分A股账户交易权利受限这一客观事实,在处

理一些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配股时,充分考虑各类投资者参与权利

的公平性。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本次分立的生效条件

本次分立生效需要满足下述所有生效条件:

(a)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公司及城投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

(b)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城投控股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即

本次交易须经出席城投控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及须分别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全体

非关联股东和B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24

(c)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或任何其他对本次交易具有审批、审

核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

(d) 本次合并已经完成;

(e)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分立的中国法律,政府机

构的禁令或命令,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组方案的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

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预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25

文件要求制定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

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的议案》

就本次合并事宜,公司与城投控股、环境集团签署的附生效

条件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对公司本次合并等有关事项进行

了约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上海城投分别为城投控股、公司

的控股股东。其中,上海城投持有城投控股 1,362,745,675 股股

26

份 , 占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总 数 的 45.61% ; 上 海 城 投 持 有 公 司

138,996,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3%。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合并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合并和本次分立系本次重组的整体安排,互为条

件、不可分割,因此,为保护城投控股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将视为整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对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双方股东大会及

27

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

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

别提示。

(二)公司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合并完成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交易并注销独立法人资格。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城投环境承

继和承接。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城投控股与城投环境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仍然为上海城投及上海市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城投控股和城投环境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城投控股与城投环境财务状况良好、

持续盈利能力较强,主业突出、抗风险能力强。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海城投将解决及避免与城投控股或城投环境之间的潜在同业

竞争问题,也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28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

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董事会

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29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与本次重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超出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次重组项下本次合

并和本次分立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重组

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3、在不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制作、修改、补

充、签署、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合并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本次重组项下本次合并及本

次分立等事项的实施事宜向具有审批、审核等权限的国家机关、

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执行及落实本次重组具体事宜;

30

6、在本次重组决议有效期内,若与本次重组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重组的具体方

案等作相应调整并继续本次重组事宜;

7、本次重组完成后,协助城投控股办理公司注销及其资产、

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转移等相关事宜,并配合完成换股发行及分

立所涉及股份的登记、管理、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

围内,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如

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

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

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

及/或总经理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31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就本次合并事宜,董事会同意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之估值报告》,并发表意见如下:1)报告出具机构及

经办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出具报告的利

害关系,具有独立性;2)报告的假设前提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

或准则,符合本次合并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3)报告出具机

构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符合

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分析方法,与报告的目的具

32

有相关性;4)本次合并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为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将根据本次重组的工作计划

和进程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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