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48 证券简称:长春一东 公告编号:临 2015-010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16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7752 元,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07344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
开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利润分配以 141,516,4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816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752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752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3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16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555 号
联系电话:0431-85158570
传 真: 0431-85174234
七、报备文件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