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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北 京 市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称 “ 本 所 ” ) 作 为 中 石化 石油 工程 技术 服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石 化 油 服 ” 或 “ 公 司 ” ) 的 常 年 法律 顾问 ,应 石化 油服 要
求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下 统称 “有
关法律”)及《中石化石油 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 规 定 , 就 石 化 油 服 于 2015年 6月 16日 召 开 的 2014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称
“年度股东大会”或“本次 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石 化 油 服 于 2015年 4月 29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召 开 2014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 对 本 次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审 议 事 项、 有权 出席 本次 会议 的人
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经 核 查 以 及 现 场 见 证 本 次 会 议 , 本 次 会 议 由 公 司 董事 会召 集,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与 本 次 会 议 通 知 中 所 告 知 的 时 间 、 地 点、 方式 一致 ,本 次会 议由
公司董事长焦方正先生主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本 次 会 议 的 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 、 召 集人 的资 格符 合有 关法 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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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677,149,017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总
数的75.5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9项,其中:应以普通
决议 案方式 表决 通过 第1项议 案至第7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8、9项议案 。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
知 的各 项议 案均 按照 本次 会议 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
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 场会 议的股 东或 股东 代理 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 下无正文)
( 此 页 无 正 文 , 为 《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年 年 度 股东 大
会的 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 页)
北 见证律师:
负责人: 高巍
张 继平 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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