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扩大公司 2015 年度自有资金
投资理财额度及范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申请扩
大公司 2015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及范围,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最高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适时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不能为公司关联方)、参与资
产管理计划、股票投资、购买债券、期货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符合国家
规定的投资业务。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5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
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扩大 2015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及范围,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包新民、陈昆、赵如冰
20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