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
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符
合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保
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龚晓航、苏勇、张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