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
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
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10 家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
条件及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完
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降低负债规模,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财务
安全水平。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龚晓航、苏勇、张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