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5-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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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合理回报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均衡分配股利,特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规划、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现金分红

应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1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若公司最近连续2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

行的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该年初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购建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或超过10000万元。

3、在完成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尚有结余,公司可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应对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利润分配方案中作

出说明。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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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涉

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社会公众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

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本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本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本规划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且最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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