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5-06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43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42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8 号、[2015]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9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55 号),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兴安盟)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
公司、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
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8),将公
司就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四子王)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
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 7 宗仲裁
申请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53),
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龙源(酒泉)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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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进行了公告。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况
为改善客户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9 日、2015
年 5 月 18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公司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
贸仲京裁字第 0543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42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
字第 0498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9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55
号),根据公司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
(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
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
(张家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本次仲裁撤案后,公司将与相关方进行进一步协商。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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