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2015-2017年现金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5-06-10 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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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现金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回报规划,提高股东

权益的合理回报,落实差异化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优先顺序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具体政策,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修订了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还将考虑和听

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最近三年(2015-2017 年)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以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重视和考虑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

原则。

三、公司最近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现金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

1

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

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

正处于成长期,公司未来三年将陆续加大对煤制乙二醇装置的技改和扩产以及新

产品开发、催化剂回收、下游产品的研发投入,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鉴于此 2015-2017 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2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a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b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c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4、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

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

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划。

2、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

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1、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满

3

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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