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ST 水井 编号:临 2015-019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及相关材料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发出,
送达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会议的召
集、通知、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出席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9 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于
2015 年 6 月 9 日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七届董事会将届满,现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相关各方协商并报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本公司董事会提名 Joseph Tcheng(陈寿祺)先生、James
Michael Rice(大米)先生、Peter Hui(许法康)先生、Richard Burn(彭雅贤)
先生、Vinod Rao 先生、Samuel A.Fischer(费毅衡)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
名郑欣淳女士、冯渊女士、戴志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本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各位被提名人简历见附件 1,独立董事提
名人声明见附件 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 3。
公司独立董事吕先锫先生、章群女士、郑欣淳女士已就上述董事会换届选举
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认为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有关规定、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同意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选举(详见附件 4)。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选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其中独
立董事候选人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帝亚吉欧作为同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代码 DGE)及纽约证
券交易所(代码 DEO)上市的公司,聘任普华永道作为其审计事务所,每年对其
全球各相关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为避免重复审计对公司所导致的工作影
响和费用投入,同时也为促进国际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公司决定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内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75 万元,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 2014 年度内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均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其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审计等事项提供了审计服务。
公司支付其 2014 年度内财务报告、内控审计费用为 155 万元,三次审计的交通
食宿费为 184,364 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5。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邛崃项目的议案》
经 2011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 2011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成都邛
崃"中国名酒工业园"内投资实施公司新产品开发基地及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
“邛崃项目”)。
因宏观形势及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 2013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七届董事
会 201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暂缓邛崃项目的建设。目前,白
酒行业环境未有根本好转,公司生产、经营依然面临较大困难,继续按照原计划
投资并完成 “邛崃项目”对公司影响较大。鉴于此,公司决定终止邛崃项目,
不再按原计划继续投资建设。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5 年 6 月 10 日登
载的本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将采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水井坊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寿祺,男,60 岁,国籍,英国,剑桥大学经济专业,文学士。历任菲利
普莫里斯中国公司主席,帝亚吉欧东南亚公司董事总经理,帝亚吉欧大中华区
董事总经理。现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2. James Michael Rice(大米),男,50 岁,国籍:美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大
学政治学学士。历任云南大学外教、金伯利集团亚太区财务计划及分析经理、金
伯利(北京)公司高级财务经理、金伯利舒尔美集团邯郸总经理、金伯利(广州)
公司总经理兼厂长、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达能饼干食品有限公
司销售总监、美国泰森食品公司大中华区总裁、荷兰 CSM 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执
行官。现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四川成都水井
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3
3. Peter Hui(许法康),男,55 岁,国籍: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计师。历任纯品康纳饮料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财务与项
目总监,浤丰洋酒(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人头马君度集团大中华区财务与运
营总监。现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4.Richard Burn(彭雅贤),男,57 岁,国籍:英国,牛津大学基督学院古
典文学一级学士学位。历任英国前首相爱德华.希思先生的政治顾问,贝特伯恩
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安可国际亚太区总裁, 帝亚吉欧新加坡 PTE 有限公司亚太
区企业关系总监。现任帝亚吉欧 Plc 全球政策与公共关系总监,四川水井坊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5. Vinod Rao:男,53 岁,国籍:印度,印度马德拉斯大学商业学士学位,
印度注册会计师。 历任百事可乐公司亚太区(总部香港)财务总监,百事可乐
公司印度区(古而冈)财务总监,百事可乐公司新业务发展(亚洲、中东、非洲)
副总裁,百事可乐公司大中华区(总部上海)财务总监。现任帝亚吉欧新加坡
PTE 有限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6. Samuel A.Fischer:男,47 岁,国籍: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南澳大学金融
与市场学士学位。历任高露洁越南(东南亚)公司销售总监,高露洁捷克、斯洛
伐克、匈牙利公司总经理,高露洁越南(东南亚)公司总经理,帝亚吉欧东南亚
区执行董事,帝亚吉欧中南半岛区总经理。现任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帝亚吉欧大中华与亚洲区主席,四川水井坊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7. 郑欣淳,女,45 岁,国籍,美国,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
理学硕士,美国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历任 L 亚洲基金公司(L
Capital Asia)执行董事,贝恩亚洲资本(Bain Capital Asia)副总裁,波士顿咨询
集团管理咨询顾问。现任上海碧科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战略执行官,四川
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冯渊,女,44 岁,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
计师。历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副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审委专职委员,华西证券投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华西证券总部内核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廉
4
政监督员,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9. 戴志文,男,44 岁,国籍:中国,税法硕士、法学硕士、律师。历任美
国海斯柯利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壳牌(中国)有
限公司法律顾问、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律师、美国美
富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伦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聚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附件 2: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郑欣
淳女士、冯渊女士、戴志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
面同意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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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6
六、被提名人冯渊女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
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
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15 年 6 月 9 日
附件 3: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郑欣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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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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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欣淳
2015 年 6 月 9 日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冯渊,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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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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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渊
201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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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戴志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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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戴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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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9 日
附件 4: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要求,在本人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换届选举事宜,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
人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同意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吕先锫、章群、郑欣淳
二 O 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5: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要求,在本人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先锫、章群、郑欣淳
二 O 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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