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10 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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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分

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已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2、《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已提前 15 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2 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55,981,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1

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权股数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例(%) 过

55,981,415 55,882,315 99.82 20,200 0.04 78,900 0.14 通过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 对 股 反对比 弃 权 股 弃权比 是否通

例(%) 数 例(%) 数 例(%) 过

55,981,415 55,882,315 99.82 20,200 0.04 78,900 0.14 通过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权股数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例(%) 过

55,981,415 55,882,315 99.82 20,200 0.04 78,900 0.14 通过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 权 股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 例(%) 数 例(%) 过

55,981,415 55,728,715 99.549 251,800 0.45 900 0.001 通过

5、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权股数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例(%) 过

55,981,415 55,882,315 99.82 20,200 0.04 78,900 0.14 通过

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权股数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例(%) 过

55,981,415 55,819,515 99.71 83,000 0.15 78,900 0.14 通过

7、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 权 股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数 例(%) 过

55,981,415 55,819,515 99.71 141,200 0.25 20,700 0.04 通过

8、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权股数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例(%) 过

55,981,415 55,882,315 99.82 20,200 0.04 78,900 0.14 通过

9、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数 同意股数 同 意 比 反对股数 反 对 比 弃权股数 弃 权 比 是 否 通

例(%) 例(%) 例(%) 过

55,981,415 55,883,215 99.82 20,200 0.04 78,000 0.14 通过

该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获得了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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