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10 15: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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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16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9日下午14:00时在宝鸡市宝光路53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天夫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5年6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陕西宝光真

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400,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426,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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