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吉超律见字第 011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参
加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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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
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 2015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 2015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登记表、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
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第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投票方式及会议议程等事项,并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8日下午2:00时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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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6月8日上午9:15-11:30、下午1:00-3: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41,100,268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
股的30.34%。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均为2015年6月2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141,074,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6%。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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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
行了逐项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
议案。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
均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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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借款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权数总和 141,082,668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
99.98%;反对股权数总和为 17,600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 0.02%;弃
权股权数总和为 0 股。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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