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09 1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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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东方通信 A 股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

权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398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规范通知》、《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曾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17日、

2014年8月22日分别为本激励计划出具“TCYJS2012H35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TCYJS2013H022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TCYJS2013H026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

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14H037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人数

调整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

票期权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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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6年4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 8790 1111(总机),

传真:0571-8790 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

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

有律师140余名。2000年本所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5年6月,

本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8年10月,本所再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

务所称号。

2.经办律师简介

吕崇华 律师

吕崇华律师于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赵 琰 律师

赵琰律师于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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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

股票期权事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

应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TCYJS2013H022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中

相关事宜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

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1. 股权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1.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关于<东方通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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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收到国务

院国资委《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国

资分配[2013]143号),原则同意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原则同意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接中国证监会通知,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确认备案并对公司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无异议。

(4)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修订后的《关于<东方通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5)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东方通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本

次A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18日。

(7)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对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

进行了调整。

1.2. 结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

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

《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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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核查

2.1.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首期等待期为授予日到首

期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为二十四个月”,即截至2015年6月18日,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将期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考核办法(修订稿)》,行权安排

和条件如下:

(一)行权安排(行权期)

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

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期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见下表: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 本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 本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二)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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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行权期内,各年度业绩均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首期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需满足以下业绩考核目标,具体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表: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行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3%,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行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行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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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且不得为负。

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

率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

可行权,作废处理。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62%,2012年度

至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0.29%,2014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7%。对比业绩考核指标,公司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标,2014年度扣非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12至2014

年度的扣非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未达标,未同时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三项具体

业绩考核指标,故上述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失效。

按规定公司将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354.15万股。

2.2. 结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能达到《激励办

法(草案修订稿)》及《考核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不符合行

权条件,故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失效。按规

定公司将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354.15万股。

3.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程序

3.1. 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已履行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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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

应股票期权事宜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

(2)公司监事会已于2015年6月8日出具《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

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认为鉴于公司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设置的第一个行权期业绩没有达到考核目标,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

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已经失效,同意公司按照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354.15万股。

(3)独立董事已于2015年6月8日出具《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

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考核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行权安排和考核目标对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作出处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

此事项予以同意。

3.2. 结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

的相应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规范通知》、《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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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能达到《激励办法(草案修订稿)》

及《考核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不符合行权条件,故公司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失效。按规定公司将注销该部分

股票期权,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354.15万股。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相关

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5年6月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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