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3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转增0.5股
扣税后无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有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
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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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
现净利润为352,342,929.49元,2014年初未分配利润661,942,178.25
元,本年提取盈余公积35,234,292.95元,本年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979,050,814.79元。另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610,201,043.36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770,000,0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5元(含税),即每股派送
现金股利0.15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15,500,000元,约占母公司当
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36.42%,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
下一年度。
201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总股本770,000,000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即每股转增0.5股,
共计转增385,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55,000,000
股,母公司资本公积减少至1,225,201,043.36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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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
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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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5、对于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5个股东,包括中国华电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
汇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邦泰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6、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邦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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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二)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
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
转增 合计
股
1、国有法人
513,000,000 0 256,500,000 256,500,000 769,500,000
持有股份
有限
售条 2、其他境内
件的 法人持有股 107,000,000 0 53,500,000 53,500,000 160,500,000
流通 份
股份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620,000,000 0 310,000,000 310,000,000 930,000,000
合计
无 限
A股 150,000,000 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售 条
件 的 无限售条件
流 通 的流通股份 150,000,000 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股份 合计
股 份
/ 770,000,000 0 385,000,000 385,000,000 1,155,000,000
总额
七、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4年度每股收益0.391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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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8466145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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