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接受委托贷款额度及关联交易
预计发生额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合
理地协商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2、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接受关联方的委托贷款
没有超过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贷款总额度。公
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求,保证资金的正
常、平稳供应。该类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
的利息参考同期市场利率计算,对公司是有利的。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谢青、曾德明、胡晓东、虞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