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股东回报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
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
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
东的诉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形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
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
使表决权。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
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 公司将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就股东
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