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53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人民币 703.81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判决尚未生
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宁商初字第 135 号《民事判
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关于公司诉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华公司”)、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业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津华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
失,由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已在 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章节对上述诉讼事项予
以说明,现将诉讼有关情况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1
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5 日,南纺股份与广业公司、津华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
三方约定广业公司委托南纺股份分期向津华公司采购煤炭;后南纺股份与广业公
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广业公司要求南纺股份向其指定供应
商即津华公司采购煤炭。2013 年 3 月,在履行《委托采购合同》项下编号为
JH20130228 的《煤炭买卖合同》过程中,南纺股份按约向津华公司支付预付款
10,338,120.98 元,津华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
2013 年 7 月,南纺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编
号为 JH20130228 的《煤炭买卖合同》,津华公司返还南纺股份已支付的预付款
10,338,120.98 元及利息,并要求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3 年 9 月 22 日,津华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 130 万元;2013 年 12 月
23 日,津华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 200 万元;尚余货款 7,038,120.98 元及利
息损失未支付。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5 年 5 月 25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津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纺股份返还货款
7,038,120.98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至 2013 年 12 月 22 日的利息损失为
598,465.85 元;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
2、被告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南纺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计 76,484 元,由原告南纺股份负担 6,072 元,被告津华公司、
广业公司共同负担 70,41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
截至 2014 年末,公司对本案涉及的未收回货款人民币 703.81 万元已计提特
别坏账准备人民币 563.13 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截至公告日,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
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商初字第 135 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