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03 15: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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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公司 14 楼会议室召开

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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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3 . 公 司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 公 司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网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甘肃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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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464,581,96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6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5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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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14年度

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第 11 项议案中,所

列监事候选人“王凤呜”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资料所列”王凤

鸣”不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第 11 项议案并未变更监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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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凤呜”系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本次股东大会第 11 项

议案中监事候选人实为王凤鸣先生。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第 7 项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关联

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全部 11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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