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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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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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层次地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
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
新,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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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
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者
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六)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
作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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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
息采集制度。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予以积极配
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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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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