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6-02 15:34: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

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

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作为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制度,公司

1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等依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

会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信誉良好的金融

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集中存放。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账户设立

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

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

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

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

(二)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金融机构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2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金融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金融机构、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金融机构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

(三)公司应在签订或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规划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进度,推

进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通报工作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完成申请、决策、审批流程并注重风险防范。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3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

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臵

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5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6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

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上述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7

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募投项目的具

体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提示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8

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9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还应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尽快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1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域汽车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