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上交所 2015-06-02 15: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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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

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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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

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

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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