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
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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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
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
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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