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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
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的
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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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小组组长,副组长 1-2 名。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日
常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
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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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投资
评审小组,经投资评审小组审议后提交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
就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其他法律文件,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
(四)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资评
审小组报告,经投资评审小组审议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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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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