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6-02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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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

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

位。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

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无法律法规依据需要

报送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还应在公司披露年报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黑龙江证监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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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公司发现外部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

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知情

人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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