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健全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机
制和程序,积极回报投资者,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投资者回报的
可预期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兼顾促进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企业
经营发展战略、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考虑公司目前及预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和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不低于 500 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4)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
润,股票股利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或者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以及其他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要以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四)利润分配方案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确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
资金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独立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对于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未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
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六、2015-2017 年股东分红计划
在遵守前面所有规定的条件下,公司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
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2015-2017 年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七、附则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