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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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4-059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

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

训中心(虹口区同嘉路 79 号)3 号楼 3 楼报告厅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陈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9:25,9:

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7 人,代表股份 1,739,624,68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7.3438%。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

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审议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上海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

数。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十项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元 王元

陈鹤岚

20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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