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2014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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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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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爱军律师、贺虎林律

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行的《山西兰花科技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山西省晋

城市兰轩大酒店 5 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郝耀洲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5 年 5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东大会签到处的统计和上交所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经本

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 515,527,494 股;参与网络投票的 42 人,代表股份

908,361 股;两项合计参加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0 人,代

表股份 516,435,8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宣布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表决情况,以及对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确定的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

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16,435,8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第 1

—7 项及第 11 项决议,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普通决议的范围,该

等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第 9、10 项决议,属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特别决议的范围,该等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第 8 项决议,

属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共计 1,007,403 股,表决结果为:20.09%

同意,35.02%反对,44.89%弃权,该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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