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创业”)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 58 号银桥大厦 24 楼
乙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德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鉴于:
1. 同达创业拟募集资金收购 Golden Benefit Technology Limited(金益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益”)持有的北京视博数字电视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视博数字”)100%股权,收购对价包括现金及同达创业向
香港金益发行的公司股份,由此,同达创业在交易完成后将变更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本协议签署时,同达创业持有北京中投视讯文化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视讯”)3.04%的股份,中投视讯经营
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禁止类项目,因此,
同达创业持有的全部中投视讯股份须进行剥离。
2. 中投视讯原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达创业作为发起人持有的中投视讯 3.04%股
份,自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同达创
业在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后方可剥离该公司股份。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证同达创业顺利、尽快剥离中投视讯股份,双方签署如
下协议:
第一条 同达创业保证在中投视讯整体变更一年期限届满时或届满后的最快
时间,且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剥离该公司股份。如届时未有适格受让
方,则由信达投资以不低于中投视讯评估值的价格受让该部分股份,以保证中投
视讯股份的顺利剥离。
第二条 信达投资、同达创业均保证依本协议约定实施中投视讯股份的剥离。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应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同达创业所持中投视讯股份剥离完毕
之日或同达创业募集资金收购视博数字股份交易不再进行之日届满。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5】份,协议各方各执【1】份,其余由同达创业收存,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之签署页)
甲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之签署页)
乙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