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达创业: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来源:上交所 2015-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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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创业”)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 58 号银桥大厦 24 楼

乙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

法定代表人:李德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鉴于:

1. 同达创业拟募集资金收购 Golden Benefit Technology Limited(金益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益”)持有的北京视博数字电视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视博数字”)100%股权,收购对价包括现金及同达创业向

香港金益发行的公司股份,由此,同达创业在交易完成后将变更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本协议签署时,同达创业持有北京中投视讯文化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视讯”)3.04%的股份,中投视讯经营

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禁止类项目,因此,

同达创业持有的全部中投视讯股份须进行剥离。

2. 中投视讯原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达创业作为发起人持有的中投视讯 3.04%股

份,自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同达创

业在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后方可剥离该公司股份。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证同达创业顺利、尽快剥离中投视讯股份,双方签署如

下协议:

第一条 同达创业保证在中投视讯整体变更一年期限届满时或届满后的最快

时间,且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剥离该公司股份。如届时未有适格受让

方,则由信达投资以不低于中投视讯评估值的价格受让该部分股份,以保证中投

视讯股份的顺利剥离。

第二条 信达投资、同达创业均保证依本协议约定实施中投视讯股份的剥离。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应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同达创业所持中投视讯股份剥离完毕

之日或同达创业募集资金收购视博数字股份交易不再进行之日届满。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5】份,协议各方各执【1】份,其余由同达创业收存,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之签署页)

甲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剥离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协议》

之签署页)

乙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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