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银
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立场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对《关于向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贾粮钢先生、朱圣民
先生、王卫华三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本次借
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期限为贰个月,借款利率为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支持
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将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独立董事:
赵海龙 刘汴生 金焕民 陶雄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