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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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周易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
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周四)下午13:30在上海市奉
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行政大楼一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5月28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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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3,854,97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0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2015年5月21日(周四)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1,32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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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
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广电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2015年度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黄宁宁 李 鹏
周 易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