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醋化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就醋化股份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6号文《关于核准南通醋酸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6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46.4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916.48万元。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200”《验资报告》。公司
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
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 资金用途
年产 2 万吨高纯双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11823129000666686 8,380 甲酯联产 5,000 吨双
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乙烯酮项目;
年产 5,000 吨烟酰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230188000478147 14,586.48 联产 44 吨烟酸及副
南通港闸支行
产 3,941.2 吨硫酸铵
生产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14762120007 8,380 年产 11,000 吨山梨
南京分行
酸钾项目;
醋酸及吡啶衍生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科研中心建设项目;
524866797631 14,570
南通港闸支行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
充流动资金等
合计 — 45,916.48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平安证券可以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邹文琦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四、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的存放符合醋化股份经营发
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