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前收到的《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控股的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事项涉及关联
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议》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
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
20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