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为进一步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
进行,并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八届十四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
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其中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控
股的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
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审慎审阅关于本次会议
的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
20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