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03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按 5%税率代扣所得税计算,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8 元。
股权登记日:A 股 2015 年 6 月 1 日,B 股 2015 年 6 月 4 日(B 股最后
交易日为 2015 年 6 月 1 日)
除权(息)日:2015 年 6 月 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 股 2015 年 6 月 2 日 B 股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21 日、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香 港 文 汇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上 披 露 的 公 告2015-006 号、2015-019 号。)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A 股:截止 2015 年 6 月 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B 股:截止 2015 年 6 月 4 日(B 股股权登记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为 6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2014 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45,433,272.88 元,2014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57,495,553.43 元,截止 2014 年末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为 111,965,394.96 元,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11,556,94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80,462,277.68 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 A 股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4 元(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036元代理发放。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 B 股股份的股东的现金股利以美元支付,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15 年 4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6.1407 ),折算成每股派发 0.006514 美元(含税)代理发放。
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 按 10% 的 税 率 代扣 代 缴 企业 所 得 税 ,扣 税 后 每股 实 际 发放 现 金 红利 为0.0058626 美元。
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06188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6514 美元发放。
三、相关日期
1、A 股
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 日
A 股除权(息)日:2015 年 6 月 2 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 日
2、B 股
B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B 股除权(息)日:2015 年 6 月 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上述 A 股、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B 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限售流通 A 股及 B 股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报备文件
关于审议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