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5 年 5 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会议议程》..................................... ..... ... .2《会议须知》........................................ ..... .3议案一:《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03号的物业开设超市卖场的议案》............ .... .. .. .. .. .. ..4议案二:《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新资源地产投资公司就“怡和大厦”租赁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 .. .. .. .. .. .. .. ...1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6 月 2 日上午 11:00 时整(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 10:30-11:00 时)(北京时间)。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①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2 日③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二、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 668 号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三、出席现场会议对象1、截止 2015 年 5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四、见证律师: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五、现场会议议程:(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10:30~11:00)(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三)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四)宣读会议须知(五)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分发现场会议表决票(六)对下列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
序号 议案内容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1 否
南昌路 403 号的物业开设超市卖场的议案》。
《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新资源地产投资公司就
2 否
“怡和大厦”租赁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七)股东发言(八)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九)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十)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十一)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十二)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十三)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举手示意,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 5 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四、本次会议未收到临时提案,仅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会议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议案的排列顺序对议案进行审议。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时,两项议案采取普通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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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2014】2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网络投票: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写明姓名和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量。
3、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监票小组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组成,负责现场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由到会律师见证,监票人和律师需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会议议案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2、由监票人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和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聘请的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南昌路 403 号的物业开设超市卖场的议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各位股东: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5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编号为临 2015-036 号“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 403 号的物业开设超市卖场的关联交易公告”。该项目出租方为新疆农业科学院,公司原独立董事戴健先生自2005 年 11 月至今任新疆农业科学院副院长,戴健先生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辞职生效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未满 12 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友好集团关于农科院友好超市卖场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该资料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网)◇《租赁合同》(草案)。
《房屋租赁合同》(草案)
甲方: 新疆农业科学院
乙方: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租赁范围、期限和租金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物业范围:甲方同意将其集资建设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南昌路 403 号新疆农业科学院 3 号、4 号楼的地上一、二层物业有偿租赁给乙方使用(以下简称“租赁物业”)。租赁物业具体层数及面积包含(最终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并结合测绘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正规测绘报告,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地上第一层建筑面积为: 1,876.43 平方米(层高≥4.2 米);
地上第二层建筑面积为: 2,957.94 平方米(层高≥3.9 米)。
以上总建筑面积合计为: 4,834.37 平方米。
2、租赁期限壹拾伍年,自从交付之日起至 2030 年 5 月 1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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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金计算标准为:地上一层、二层租金均价为 3.4 元/㎡/天。上述租金由承租起始之日起十五年保持不变。
单价
序号 年度 租期 面积(㎡) 年租金(元)
(元)
1 第1年 2015.8.15-2016.5.14 4,834.37 3.4 4,503,699
2 第2年 2016.5.15 -2017.5.14 4,834.37 3.4 5,999,453
3 第3年 2017.5.15-2018.5.14 4,834.37 3.4 5,999,453
4 第4年 2018.5.15-2019.5.14 4,834.37 3.4 5,999,453
5 第5年 2019.5.15 -2020.5.14 4,834.37 3.4 5,999,453
6 第6年 2020.5.15 -2021.5.14 4,834.37 3.4 5,999,453
7 第7年 2021.5.15-2022.5.14 4,834.37 3.4 5,999,453
8 第8年 2022.5.15 -2023.5.14 4,834.37 3.4 5,999,453
9 第9年 2023.5.15 -2024.5.14 4,834.37 3.4 5,999,453
10 第 10 年 2024.5.15 -2025.5.14 4,834.37 3.4 5,999,453
11 第 11 年 2025.5.15-2026.5.14 4,834.37 3.4 5,999,453
12 第 12 年 2026.5.15-2027.5.14 4,834.37 3.4 5,999,453
13 第 13 年 2027.5.15 -2028.5.14 4,834.37 3.4 5,999,453
14 第 14 年 2028.5.15 -2029.5.14 4,834.37 3.4 5,999,453
15 第 15 年 2029.5.15-2030.5.14 4,834.37 3.4 5,999,453
4、本合同中租赁年度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后推算,满十二个月为壹租赁年度。
5、租金支付期限与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装修改造期,装修改造期自交付之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止。首年租金计算从 2015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年 5 月 14 日止。首次租金支付时间为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后 30 日内,前三个租赁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即 2015 年 8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租金共计 16502605 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万贰仟陆佰零伍元整)。从第四个租赁年度起,年租金按 6 个月为一次进行支付,每 6 个月到期前 15 日支付后续 6 个月租金。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租赁发票。
6、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
7、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8、若本合同所述付款日期恰逢法定休假日,则甲乙方可在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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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场地交付与免租金期
1、甲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日之内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交付时租赁物业及其所在楼宇的全部配套设备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使用;如租赁物业及其所在楼宇配套设施设备存在纠纷,甲方保证该纠纷不影响乙方进场装修及正常经营。如乙方的装修施工因甲方原因受阻,甲方应负责解决,同时装修改造期及租金起算日相应顺延。
甲方为乙方提供装修改造期,装修改造期自交付之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14日止,装修改造期不因乙方提前或逾期竣工而改变。
2、租赁物业交付后乙方负责安装供租赁物业使用的独立的中央空调设备及全套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空调机房及全套设备由乙方管理、使用。甲方需免费提供中央空调冷却塔安装区域,该安装区域由双方共同选定。
3、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时,须保证采暖系统均按照建筑设计标准安装并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业冬季室内温度能够达到《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相关标准。
4、甲方须保证租赁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租赁物业设置独立的消防报警设备提供独立消防控制室。甲方须从总消防控制室为乙方提供独立的消防线路,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物业原设计无自动扶梯和电梯设置,乙方需增设两部扶梯和一部载重为 2000kg 的货梯供超市使用,根据乙方布局要求,甲方协助进行结构设计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付租赁物业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查验租赁物业,甲方将租赁物业及租赁物业内供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向乙方进行交付,双方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明确移交范围。《物业移交确认书》签署日期是确认租赁物业移交日期,其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终止后乙方向甲方移交租赁物业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租赁场所能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2、甲方允许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查阅租赁物业之红线图,项目全部的规划及建设手续,(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详细建筑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水、电、暖消防系统图纸(含电子版图纸)。甲方可视情形提供以上复印件。
3、甲方应在租赁物业正式交付乙方前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业的竣工验收文件,合法有效的正规测绘报告;租赁物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租赁物业所在楼宇全部配套设备设施的详细说明及其它有关租赁物业的现有设计。以上资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料,甲方需提供原件由乙方进行查阅,并将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在乙方处备案,租赁到期后以上资料返还甲方。
甲方应在租赁场所的房产证、土地证办理完毕,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
4、甲方所提供的现有电力设施设备可以满足乙方的基本照明用电需求。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不大于 1300KW 的供电条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量增容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铺设专用电缆、配电箱柜,同时满足乙方双回路双电源或增设柴油发电机组的用电需求,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经营需要甲方提供单独供水口,甲方可进行相应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物业的损坏由甲方承担修缮义务(乙方装修设计变更部分除外),在乙方通知后 7 日内甲方完成租赁房产的修缮工作,确保乙方正常使用;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修缮义务。
6、甲方对租赁物业所在楼宇内的共用设备设施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前提下,甲方可对租赁物业范围内的公有设施进行修缮、养护,乙方需支持配合。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经营从事以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超市、百货、家电、服装、鞋帽、箱包、床上用品、体育用品、儿童用品、金银饰品、小食品、咖啡屋、饮料间、轻食类餐饮、美容院,及设置办公室、库房等。乙方在租赁期内依法经营不受甲方干预,如乙方改变租赁物业经营范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须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卫生、消防、环保、防疫、专卖或特许经营等报批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
3、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办理租赁物业门面房的分隔手续,甲方应积极进行配合、协调工作。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乙方保证面向农科院出入口处于封闭状态。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业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乙方专用设备(含供电、供水、环保、消防、专用电梯等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以及水费、电费、采暖、燃气、网络光纤、光缆电视收视费、门前三包费及租赁期内相关部门的管理费用等,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租赁场所内的保洁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5、乙方保证其经营场所的油烟治理、噪声治理达到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标准,并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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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甲方交付租赁物业之日起,在不影响租赁物业主体结构、不阻碍消防通道、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前提下,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对租赁物业重新进行装修改造。乙方应把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工程方案及图纸资料送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由此产生的设计、安装及有关报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其租赁物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维稳安保、劳动用工安全等自行负责,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配合甲方确保租赁物业内所有部分,包括地面、墙壁或其他附于墙面和所有顶部的固定装置和设施及所有附加设施(包括门窗、电力设备、电线、火警报警设备、消防设备、排水排污管道等),均处于良好的适用的状态。
9、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甲方的上述设施设备造成损害后果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同其他业主的相邻关系,由于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而引发的一切纠纷甲方应予以积极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11、租赁场所内交付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在保修期内的及共用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确保满足乙方正常经营需要;租赁场所内交付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在保修期外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
12、在合同期内,甲方对租赁物业外墙进行管理,乙方对租赁物业外墙享有无偿的使用、收益权,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复原。
13、乙方在不破坏租赁物业主体建筑结构及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对租赁物业所在区域外立面及外延(地上二层顶部、周边道路、停车场等)安置灯箱、广告标语和商号名称等店招安放。如需办理相应行政许可的,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如因店招安放造成人员意外伤害或外墙损坏的,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的 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逾期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壹 个月以上;
(2)乙方所欠水、电、暖等各项费用累计(大写) 叁拾万元以上;
(3) 乙方在租赁物业内进行违法活动;
(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业房屋主体结构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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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转租或出借第三人;
(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甲方按合同租金总额的 2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公共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
(2)甲方出租的物业因借贷抵押等产生经济纠纷或甲方将租赁物业重复出租、转借给他人以及物业权属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水、电、暖等不能正常供应或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业达 30 天以上;
(4)甲方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房屋主体结构,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甲方未按时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租赁物业及设备设施达 30 天的;
(6)甲方不能保证该租赁场所能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7)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3、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如乙方需要续租,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2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如本合同未达成续租协议或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应在 60 日内办理租赁物业的移交手续,乙方应按照租赁物业及设备、设施的性能、质量、使用年限等因素按实际情况向甲方返还,乙方不负责将租赁物业及设备、设施恢复为甲方交付时的原状。
5、租赁期届满,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设施设备,且不得损害或拆除租赁物业本身之结构(经甲方同意且合法之变更除外),乙方在合同约定移交日期内未拆除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乙方在撤离其商品、自有设施及装修时,造成租赁物业损坏的,乙方须负责向甲方赔偿。
6、租赁期届满未续订合同,乙方逾期 30 天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并补交占用期租金(占用期租金按照当期租金标准据实结算)。30天后乙方仍未迁出,甲方有权对乙方放置在租赁物业内的物品进行处置,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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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及政治事件。
2、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双方互相免除责任。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 30 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出证推迟不在此限)。此项证明文件须经发生灾害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灾害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4、如果遇到政府征地、强制拆迁市政建设,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迁,并且结清承租期租金。但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向政府申请因停业而产生的损失及装修、搬迁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并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及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双方由授权人签字盖章,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议案二
《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新资源地产投资公司就
“怡和大厦”租赁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各位股东: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15 年 5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编号为临 2015-037 号 “关于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拟与关联方新资源地产投资公司就‘怡和大厦’租赁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项目出租方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补充协议》(草案)。《“怡和大厦”综合楼商业项目<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草案)甲方: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位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怡和大厦商业项目中地下第一层至地上第四层,面积为 21134.52 ㎡的营业场所(以下称租赁场所)的《“怡和大厦”综合楼商业项目租赁合同》(以下称“《房产租赁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该《房产租赁合同》相关事宜明确约定如下:
一、《房产租赁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租赁场所面积为地下第一层至地上第四层,总面积 21,134.52 ㎡”,变更为“租赁场所面积为地下第一层,总面积 9,806.59 ㎡”。
二、《房产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租赁场所租金表更为: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两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7,967,756.31 元;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为两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8,525,499.25 元;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为两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9,207,539.19 元;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两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0,036,217.72 元;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为两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1,039,839.49 元;
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0 月 31 日为三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2,143,823.44 元;
自 2029 年 11 月 1 日至 2032 年 10 月 31 日为三期,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3,358,205.78 元;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32 年 10 月 31 日租金总额由 366,501,716.3 元变更为 170,059,791.58 元。
三、根据原《房产租赁合同》约定,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日期间的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租金共计 16,199,609.58 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减免 2014 年度租金 3,000,000 元,并从乙方应支付的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的租金中扣减,故乙方应支付13,199,609.58 元,乙方已向甲方全额支付。
四、乙方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60 日内,将地上一层至地上四层(11,327.93 ㎡)清理后退还甲方。
五、《房产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照《“怡和大厦”综合楼商业项目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