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磁卡:关于追偿诉讼结果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26 10: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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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15-022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偿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园初字第 0051 号),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 2014 年9 月 26 日正式立案,我公司胜诉。

2001 年 11 月 27 日和 2003 年 6 月 27 日,原告分别为深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润公司)和深圳前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康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金额为 4000 万元。2004 年 3 月 3 日和 6 月 18 日,因晨润公司和前康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晨润公司、前康公司和原告偿还贷款本息。2007 年 9 月 25 日,被告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实际使用了晨润公司和前康公司所借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而且承诺承担原告因上述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遭受的全部损失。2009年 8 月 12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受让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述债权。2012 年 5 月30 日,原告与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原告偿还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 3000 万元后,免除原告的担保责任。原告已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付清 3000 万元。根据被告 2007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应偿还原告 3000 万元。公司于 2014 年 9 月26 日起诉追偿担保损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 3000 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 2012 年 12 月1 日至 2014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 300 万元及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案件涉及事项公司曾于 2005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了公司与深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康医药有限公司担保诉讼进展公告,2012 年 5 月 31 日我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2012年 11 月 31 日担保诉讼终结公告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 判决结果

2015 年 5 月 11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0 万元;

2、驳回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6800 元,由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0 元,被告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0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在终审判决之前,公司无法预测对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园初字第 0051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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