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成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23 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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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 成城 编号:2015-024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6750 万元及利息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下达的两份《执行裁定书》,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

展公告》,因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兴家电商行借款 6750 万元,

未能及时归还,2012 年 2 月 15 日海兴家电商行业主万仁辉向江西高院提起诉讼。

江西高院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西富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借款 6750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支付利息。成城股份、

成清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西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向被执行人

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发出执行通知。由

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江西高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评估、拍卖

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

权。

根据此次公司收到的两份《执行裁定书》所述,2015 年 3 月 9 日,呈中泰

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 2196 万竞得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股权。江西高院裁定,本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归

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可持裁定书到

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外,江西高院裁定,评估拍卖本公司名下的下列房产:

1 、 坐 落 于 吉 林 市 船 营 区 怀 德 街 物 贸 商 城 A 号 楼 -1 层 , 房 号 为

178103IV1020900-1118,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12 号房屋。

2、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20101001,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620 号房屋。

3、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20101002,所

有权证号为:Y000002047 号房屋。

4、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70101001,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583 号房屋。

5、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70102002,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586 号房屋。

6、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40103003,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602 号房屋。

7、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40101001,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604 号房屋。

8、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40105002,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603 号房屋。

9、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物贸商城 A 号楼 2 层,房号为

178103IV102090002116,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10 号房屋。

10 、 坐 落 于 吉 林 市 船 营 区 怀 德 街 物 贸 商 城 A 号 楼 3 层 , 房 号 为

178103IV102090003117,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13 号房屋。

11、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 29 号,房号为 178103IV103030001008,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621 号房屋。

12 、 坐 落 于 吉 林 市 船 营 区 怀 德 街 1 号 楼 物 贸 商 城 2 层 , 房 号 为

178103IV102100002056,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60 号房屋。

二、对公司的影响

若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最终完成了本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减少一块比较优良的对外股权投资,但也

冲抵了一部分公司的对外债务。

公司此次被法院裁定评估拍卖的房产,大部分房产都已有抵押手续在先。其

中:

1、本文“一”部分所述的 4、5、6、7、8 处房产,已在 2010 年 5 月作为抵

押物,由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 10,000 万元。目

前贷款已逾期,并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已将相关债权转让给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相关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状态仍未解除。

2、本文“一”部分所述的 9、10、12 处房产,已在 2011 年 5 月 6 日,本公

司与南昌银行股份公司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作为抵押物,为中国

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南昌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

民币 10,0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实际保证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7 日至 2012 年 6

月 6 日。合同到期后,上述担保责任已消除,但资产抵押登记状态尚未解除;

3、剩下本文“一”部分所述的 1、2、3、11 处房产,多为地下室和门卫室

等估值较低的房产。

因上所述,法院评估拍卖和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和所需时间公司暂时无法判断,

同时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针对上述裁定,

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同时,公司也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的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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