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律师核查,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林
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更正。
经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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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
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 1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副董事长孙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2,370,9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1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92,291,4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9,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具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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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5、《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6、《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
案》,该议案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通过;
7、《关于 201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8、《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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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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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刘颖颖
聂梦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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