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23 1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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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0152 号

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

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孙峰、史山山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的《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3、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

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1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公

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锁炳勋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78,678,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4%。

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

知、补充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为:

2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预案;

7、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关于增加理财投资额度和延长有效期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

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

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按

照公告的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第 6、7、8、11 项议案实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安

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投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议案。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孙 峰

史山山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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