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0152 号
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
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孙峰、史山山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的《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3、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
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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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公
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锁炳勋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78,678,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4%。
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
知、补充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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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预案;
7、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关于增加理财投资额度和延长有效期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
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
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按
照公告的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第 6、7、8、11 项议案实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安
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投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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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议案。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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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孙 峰
史山山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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