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仁德京股会字【2015】0521 号致: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莉莉、晏妮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等事项。贵公司于 2015 年 5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6、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 号华普国际大厦 17 层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士庆先生主持。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未有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也未增加新的提案。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现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表:
现场 网络 合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25 2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5701418 458200 106,159,61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77 0.09 20.86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与会股东及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表:
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是否
序号 份数(股) (股) (股) (股) 比例(%) 通过
1 106159618 106,138,818 10,800 10,000 99.98 通过2
106159618 106,138,818 10,800 10,000 99.98 通过3
106159618 106,111,918 10,800 36,900 99.95 通过
4 106159618 106,138,818 10,800 10,000 99.98 通过
5 106159618 106,137,818 10,800 11,000 99.97 通过
6 106159618 106,137,818 10,800 11,000 99.97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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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为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⒛14年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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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朱 莉莉
2015垄 F5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