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年股东大会的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年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00 在湖南省常德市建设东路 348 号泓鑫桃林 6 号楼 21 层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股东及代理人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7 人 , 代 表 股 份94,858,0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2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37,4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0,600股;弃权0股,其中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94,778,995 100.00 0 0.00 0 0.00持股 1%-5%普
通股股东 0 0.00 0 0.00 0 0.00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58,500 73.95 20,600 26.05 0 0.00其中:市值 50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 58,500 73.95 20,600 26.05 0 0.00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
东 0 0.00 0 0.00 0 0.00
7、审议通过《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94,840,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7,300股;弃权0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